公共道德,是一种法律没有强制执行但希望你必须做的义务。
——题记
前言
最近,我母校的论坛,有同学和老师就“学生是否应该给老师让座”的话题争论起来,公公婆婆,各执己见。
这个话题,我本来是真的真的不想搅于其中的,因为主题虽然纷争,然“辩题”相当模糊。冰某向来是避网络殴斗而远之,因为我讲过“哲学家和泼皮是可以争论的,因为中文最适逞口舌之能。”谁,也甭想说服谁。
可是,很无奈的,由于这位参与争执的老师,涉嫌“人身攻击”会员,因此遭到投诉,作为管理员,我不得不介入此事。很遗憾,左躲右躲横竖还是躲不过去。投诉,于是我不得不出来说话了,我很无奈。
核心论点
当下,我要做的论证,目的不是阐述我个人的观点,也不是针对谁写战斗檄文,更多的,是让大家清楚的看到我追求这个“辩题”的思路。介于此,我就不去过多的花里胡哨引用那些我恰巧读过的文字了,我们用朴实的语言来品尝一下这个话题。了解我的文风的朋友,知道我很啰嗦,苦口婆心是为了详细。
以上,我导出的观点是,无论如何,我认为:立场不是永恒的,而方法体现我们追求客观的态度,治学要严谨。
道德是一种义务吗?
首先,我第一眼看到的其实是“道德是一种义务吗?”的提问。
我先明确回答:是!
为什么“是”?不能我说“是”就是吧。
起初,我不知道,道德是否是一种义务?准确的讲,我是不知道“给老师让座”是否是一种义务?如果你也不知道,就不应该轻易下结论,要重逻辑推理,而非联想类比。
既然我不知道,那我首先要查阅权威的资料,确定什么是公民“义务”?
但是此前,我们必须达成一个共识,就是关于社会概念的定义,应以官方推行的法律法规还有书面材料为准。如果不认同这样一个概念,我们无法继续。
于是,我找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“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”,其中开头这样写着“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,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”
在总“第五十三条”这样写到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”
这样,我们这里得到的信息是:尊重社会公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。
可是什么是“社会公德”?如果我直接说“尊重师长”是社会公德,恐有人不服,我们再来继续。
我在中央颁布的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中第三款总第15条,首先找到“社会公德”的概念如下:
“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,涵盖了人与人、人与社会、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。在现代社会,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,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,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、公共秩序,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,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。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、助人为乐、爱护公物、保护环境、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,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。”
而后,我在“上海辞书出版社”出版的《新编古今汉语大词典》上再次找到“社会公德”中“公德”的解释。
公德:即公共道德。
继续查找“道德”的解释。
道德:1.高尚的品德。2.社会借助教育和舆论的力量引导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。
这样“社会公德”的定义就很明显了。
看完上面,我们先插一句:公车上提示“请您为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让座。”这样就是一种“社会借助舆论的力量”在引导人们去遵守一种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。
逆推上去,给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”让座就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,尽管没有强制执行,但是宪法这样写到(其实源于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要求“助人为乐”)。
现在再来看“尊重师长”是不是一种“社会公德”?
于是我又找到了一本书,是“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”出版的叫《社会公德学习读本——公民道德建设丛书》的书籍,有这样一章“文明礼貌是人类和谐相处的金钥匙”,那就意味着,是不是老师我们都应该尊重,因为尊重他人是一种文明的表现。
此外,人教版《思想品德》八年级上册,“第二单元 师友结伴同行”,“第四课”题目就是“我知我师 我爱我师”。另外,教材大纲中明确提及“尊敬老师是我国的优良传统。”
故此,我们导出结论:尊敬老师是属于社会公德,并被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。
关于给老师让座是义务么?
累死我了,说了这么久才到实质,再扯下去要被人砍S了。
前面我们已经证明了“尊敬老师是属于社会公德,并被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”这样一个客观结论。
但,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仍需解决,就是“让座是否意味着对老师的尊敬”。
注意,这个问题我们是没有推证的,因为给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”让座是源于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中“助人为乐”的内容,因为他们都是需要帮助的群体。而宪法中说到的“公共道德”则仅能证明公民必须尊重老师,至于如何叫尊重,在“尊重他人”相同的级别之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。
这个问题目前是无确定解的,假如老师在不属于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”,也不属于“军人、英雄或军人家属”。那么“尊重老师”的细节就相当模糊,至少没有定义,在公车上给“老师让座”是否是对老师的一种尊重。
因此,我们目前只能说,如果老师需要座位的时候,让座才是一种尊重,才能构成义务。(在明确知道老师长痔疮的时候,即他不需要座位,有意让座却将是一种侮辱。)
据此可以推出,第一种情况将不违反义务:
第一,如果学生并没有察觉到老师需要座位,而老师也没有明确告诉学生他需要座位的情况下,不让做不违反义务。
另外,还包含这样一种不违反义务的情况:
第二,如果学生没有察觉到某个人是老师,即便此人声称自己是老师,再未明确出示可靠证明前,即便要求让座也可以不让。
更麻烦的是,由于让座是一种义务,义务要建立的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履行。故此,还有第三种不违反义务的情况:
第三,学生认为自己比老师更需要这个座位的时候,觉得让座将让自己身心痛苦不堪,也可以不让座。
最后,一种比较尴尬的局面就是:
第四,学生认为老师不配当老师,因此就是不让座,老师如果非要获得座位,将有可能演变成抢座的民事纠纷。
很荒唐吧?生活就是如此。
——题记
前言
最近,我母校的论坛,有同学和老师就“学生是否应该给老师让座”的话题争论起来,公公婆婆,各执己见。
这个话题,我本来是真的真的不想搅于其中的,因为主题虽然纷争,然“辩题”相当模糊。冰某向来是避网络殴斗而远之,因为我讲过“哲学家和泼皮是可以争论的,因为中文最适逞口舌之能。”谁,也甭想说服谁。
可是,很无奈的,由于这位参与争执的老师,涉嫌“人身攻击”会员,因此遭到投诉,作为管理员,我不得不介入此事。很遗憾,左躲右躲横竖还是躲不过去。投诉,于是我不得不出来说话了,我很无奈。
核心论点
当下,我要做的论证,目的不是阐述我个人的观点,也不是针对谁写战斗檄文,更多的,是让大家清楚的看到我追求这个“辩题”的思路。介于此,我就不去过多的花里胡哨引用那些我恰巧读过的文字了,我们用朴实的语言来品尝一下这个话题。了解我的文风的朋友,知道我很啰嗦,苦口婆心是为了详细。
以上,我导出的观点是,无论如何,我认为:立场不是永恒的,而方法体现我们追求客观的态度,治学要严谨。
道德是一种义务吗?
首先,我第一眼看到的其实是“道德是一种义务吗?”的提问。
我先明确回答:是!
为什么“是”?不能我说“是”就是吧。
起初,我不知道,道德是否是一种义务?准确的讲,我是不知道“给老师让座”是否是一种义务?如果你也不知道,就不应该轻易下结论,要重逻辑推理,而非联想类比。
既然我不知道,那我首先要查阅权威的资料,确定什么是公民“义务”?
但是此前,我们必须达成一个共识,就是关于社会概念的定义,应以官方推行的法律法规还有书面材料为准。如果不认同这样一个概念,我们无法继续。
于是,我找到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“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”,其中开头这样写着“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,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”
在总“第五十三条”这样写到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”
这样,我们这里得到的信息是:尊重社会公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。
可是什么是“社会公德”?如果我直接说“尊重师长”是社会公德,恐有人不服,我们再来继续。
我在中央颁布的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中第三款总第15条,首先找到“社会公德”的概念如下:
“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,涵盖了人与人、人与社会、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。在现代社会,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,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,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、公共秩序,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,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。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、助人为乐、爱护公物、保护环境、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,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。”
而后,我在“上海辞书出版社”出版的《新编古今汉语大词典》上再次找到“社会公德”中“公德”的解释。
公德:即公共道德。
继续查找“道德”的解释。
道德:1.高尚的品德。2.社会借助教育和舆论的力量引导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。
这样“社会公德”的定义就很明显了。
看完上面,我们先插一句:公车上提示“请您为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让座。”这样就是一种“社会借助舆论的力量”在引导人们去遵守一种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。
逆推上去,给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”让座就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,尽管没有强制执行,但是宪法这样写到(其实源于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要求“助人为乐”)。
现在再来看“尊重师长”是不是一种“社会公德”?
于是我又找到了一本书,是“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”出版的叫《社会公德学习读本——公民道德建设丛书》的书籍,有这样一章“文明礼貌是人类和谐相处的金钥匙”,那就意味着,是不是老师我们都应该尊重,因为尊重他人是一种文明的表现。
此外,人教版《思想品德》八年级上册,“第二单元 师友结伴同行”,“第四课”题目就是“我知我师 我爱我师”。另外,教材大纲中明确提及“尊敬老师是我国的优良传统。”
故此,我们导出结论:尊敬老师是属于社会公德,并被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。
关于给老师让座是义务么?
累死我了,说了这么久才到实质,再扯下去要被人砍S了。
前面我们已经证明了“尊敬老师是属于社会公德,并被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”这样一个客观结论。
但,还有一个问题我们仍需解决,就是“让座是否意味着对老师的尊敬”。
注意,这个问题我们是没有推证的,因为给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”让座是源于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中“助人为乐”的内容,因为他们都是需要帮助的群体。而宪法中说到的“公共道德”则仅能证明公民必须尊重老师,至于如何叫尊重,在“尊重他人”相同的级别之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。
这个问题目前是无确定解的,假如老师在不属于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和怀抱婴幼儿者”,也不属于“军人、英雄或军人家属”。那么“尊重老师”的细节就相当模糊,至少没有定义,在公车上给“老师让座”是否是对老师的一种尊重。
因此,我们目前只能说,如果老师需要座位的时候,让座才是一种尊重,才能构成义务。(在明确知道老师长痔疮的时候,即他不需要座位,有意让座却将是一种侮辱。)
据此可以推出,第一种情况将不违反义务:
第一,如果学生并没有察觉到老师需要座位,而老师也没有明确告诉学生他需要座位的情况下,不让做不违反义务。
另外,还包含这样一种不违反义务的情况:
第二,如果学生没有察觉到某个人是老师,即便此人声称自己是老师,再未明确出示可靠证明前,即便要求让座也可以不让。
更麻烦的是,由于让座是一种义务,义务要建立的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履行。故此,还有第三种不违反义务的情况:
第三,学生认为自己比老师更需要这个座位的时候,觉得让座将让自己身心痛苦不堪,也可以不让座。
最后,一种比较尴尬的局面就是:
第四,学生认为老师不配当老师,因此就是不让座,老师如果非要获得座位,将有可能演变成抢座的民事纠纷。
很荒唐吧?生活就是如此。
勇敢?
徒步漓水百里画廊后记


2008/04/15 17:43 | by 

……
在我们那个校园论坛上老师和学生发生争吵,可能是第一次老师败诉吧。
但是这个问题已经不涉及“义务”与否的话题。我们现在讨论的是“给老师让座是否是义务”,所以落脚点在“不让做是否违反义务”、“哪些情况下不让做不违反义务”,如果学生主动让座,不属于本主题讨论范围了。